(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与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40号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傅斌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武。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余款人民币5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宇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