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蒋X诉王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王一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下民初字第224号原告:蒋X,女,1985年出生,现住第八师133中心团。委托代理人:周虎,下野地垦区下野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一X,男,1978年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蒋X与被告王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广志、代理审判员师晓娟、王双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一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蒋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2日育一子。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2年1月,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蒋X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资料,证明其主体适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婚生子身份。4、证明,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满2年。被告王一X既未作出答辩,也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形式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2日育一子,取名王楠。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2年1月,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未尽到夫妻和家庭义务,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达两年之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蒋X与被告王一X离婚;二、婚生子王二X由原告蒋X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广志代理审判员 师晓娟代理审判员 王双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