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行审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温岭市卫生局与徐小青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卫生局,徐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温行审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吕志令。被执行人徐小青,经营地址:温岭市泽国镇牧横路**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局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卫医罚[2014]9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温卫医罚[2014]9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停止执业活动;2、罚款5000元。2015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第2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局作出的温卫医罚[2014]9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徐小青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灵飞审判员 王达云审判员 陈锦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