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5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漳州市联合运输总公司与苏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联合运输总公司,苏明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855号原告漳州市联合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飞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勇飞,男,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汤绿薇,女,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苏明辉,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漳州市联合运输总公司诉被告苏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漳州市联合运输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联合运输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联合运输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夏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泓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