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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国利与朱红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国利,朱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2190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利被执行人:朱红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商初字第001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红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朱红辉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J×××××;品牌:福特牌;车���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蓝)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J×××××;品牌:福特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蓝)。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叶伟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凌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