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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詹世文与黄山木之语工艺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世文,黄山木之语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保字第00012号原告詹世文,男,安徽省舒城县人,现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黄山木之语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宋永忠,公司经理。原告詹世文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防止被告黄山木之语工艺品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山木之语工艺品有限公司在安徽省祁门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款项人民币450000元。原告詹世文提供了周华同、艾丽琴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三华园商贸娱乐城13幢10号商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徽房字第137**(B)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詹世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黄山木之语工艺品有限公司在安徽省祁门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款项人民币45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周华同、艾丽琴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三华园商贸娱乐城13幢10号商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徽房字第137**(B)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琳审 判 员  卫德平人民审判员  许仙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