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章与被告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章,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740号原告吴文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克敬,律师。被告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原告吴文章与被告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受案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837元,逾期不交纳的,本案将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5年7月13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殿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