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8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王文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