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兵与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55-1号原告刘兵,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住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黑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兰永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刘兵与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原告刘兵的保全申请,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裁定书扣留了由十堰市郧阳区财政局五峰财政所代管的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的村级资金64187.50元。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以上述被扣留资金系公益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为由申请复议,要去解除扣留措施。经本院向十堰市郧阳区天然林保护办公室核实,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度应兑现生态公益林面积6555.10亩(集体所有802.50亩,农户所有4350.30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5152.80亩,省级公益林1402.30亩,应兑现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21099.60元,农户公益林补偿资金55466.30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试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本案扣留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的64187.50元为生态公益林专项资金。本院认为,本案扣留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的64187.50元为生态公益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告刘兵申请扣留上述资金不当,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由十堰市郧阳区财政局五峰财政所代管的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村级资金64187.50元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权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