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跃进、张续进等与张文胜、杨风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进,张续进,张文进,张文胜,杨风尧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446号原告张跃进,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张续进,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张文进,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卫欣,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胜,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杨风尧,男,1951年6月4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进、原告张续进、原告张文进与被告张文胜、被告杨风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进、原告张续进、原告张文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跃进、原告张续进、原告张文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进、原告张续进、原告张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跃进、原告张续进、原告张文进负担。审判员 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