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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执行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龙岩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倪向荣、钟丽丽、福建蓝田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龙岩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倪向荣,钟丽丽,福建蓝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岩执行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57296778-6。代表人熊文群,行长。委托代理人翁建明、许晓钰,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岩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66282849-9。法定代表人倪向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倪向荣,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钟丽丽,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蓝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15787268-3。法定代表人倪村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龙岩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倪向荣、钟丽丽、福建蓝田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岩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钟丽丽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163号(富山国际中心)1层33#店面、35#店面房地产和变卖被执行人倪向荣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中山街K幢1层174#、174-1#、175#、175-1#、176#店面,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30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岩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4)岩执行字第76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发  富审判员 廖  伟  华审判员 张  长  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闽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