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邱雪林、郑秀萍等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行初字第7号原告:邱雪林,男,汉族,住珠海市高栏港区,身份证号码×××4817。原告:郑秀萍,女,汉族,住珠海市高栏港区,身份证号码×××482X。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伟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爱玲,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德红,区长。委托代理人:童嫚。委托代理人:李铭。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雪林、郑秀萍诉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邱雪林、郑秀萍以通过协调,其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雪林、郑秀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雪林、郑秀萍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邱雪林、郑秀萍负担。审 判 长 涂远国代理审判员 王晓博人民陪审员 容冰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