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非执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2015)射洪非执审字第5号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射洪县国土资源局,顾学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射洪非执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谭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顾学艳,汉族,生于1975年3月29日,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顾学艳不履行射国土资监罚(2014)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拆除位于射洪县沱牌镇桑树林村村集体土地上顾学艳修建的“舍得乐休闲庄”的���列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1、占地面积分别为779.4平方米、422.5平方米、95.8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平房;2、占地面积为106.7平方米的两楼一底楼房;3、占地面积为66.2平方米的砖混结构鱼塘看守房(平房)。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0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顾学艳与射洪县柳树镇(已更名为射洪县沱牌镇)桑树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河滩地承包协议》,承包了位于该村的河滩地94亩,用途为经营使用,年承包费100元/亩,承包期限从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协议签订前,即2009年8月,顾学艳购买了他人原修建于该河滩地上的简易牛棚及草料棚。承包协议签订后,顾学艳在土地上从事种养殖业。2012年约8月,顾学艳将简易牛棚及草料棚拆除后,修建了占地面积分别为779.4平方米、422.5平方米、95.8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平房及占地面积为106.7平方米的两楼一底楼房。顾学艳利用其所修建的房屋作宿舍、厨房、茶房、机麻房、办公室、饭厅、库房,经营“舍得乐休闲庄”。2013年约8月顾学艳修建了占地面积为66.2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平房作鱼塘看守房,修建了一层彩钢棚一个。顾学艳还修建有厕所两个。顾学艳修建房屋被举报后,射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8日受理,于2014年3月1日对顾学艳占地修建的建筑物现状进行了拍照,2014年3月22日射洪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2014年3月24日,射洪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射洪县公证处对顾学艳“舍得乐休闲庄”内的房屋现场清点测绘、摄像的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次日,射洪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顾学艳“舍得乐休闲庄”的房屋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财产清点清单》一份,射洪县福顺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地面建筑进行了现场测绘,制作了《房屋测绘分层平面图》。上述过程有摄像光盘记录。2014年6月9日,射洪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射国土资监罚(2014)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顾学艳未经批准用地147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顾学艳处罚:限顾学艳接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4年7月25日,顾学艳向遂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9月16日,遂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遂国土资复(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处罚决定。2014年10月8日,顾学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射国土资监罚(2014)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4)射洪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射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射国土资监罚(2014)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顾学艳负担。后顾学艳上诉,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遂中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4)射洪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本院2014年12月3日(2014)射洪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调解书已调解解除顾学艳与射洪县柳树镇桑树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河滩地承包协议》。2015年4月3日,射洪县国土资源局向顾学艳送达了射国土资催告(2015)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自行拆除在14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告知顾学艳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仍未履行,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顾学艳未履行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射洪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射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9日作出射国土资监罚(2014)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已经过本院及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该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合法有效,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顾学艳应当履行该处罚决定,即由顾学艳自行拆除下列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1、占地面积分别为779.4平方米、422.5平方米、95.8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平房;2、占地面积为106.7平方米的两楼一底楼房;3、占地面积为66.2平方米的砖混结构鱼塘看守房平房。因顾学艳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射洪县国土资源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射国土资监罚(2014)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射洪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谢春来审 判 员 白 勇人民陪审员 陶文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斯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