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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宾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2月21日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宾满族自治县,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明明、鞠洪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7月18日从杨某手中购买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头道砬子村黄家坟沟8林班6、7小班(原黄家坟东沟5林班1-3小班)、8林班3小班、7林班22小班(原孙家坟东沟5林班1-2小班)的林木,并于2013年11月、2013年12月办理两次采伐手续,采伐黄家坟沟8林班6小班内林木。2014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付某某(另案处理)擅自砍伐黄家坟沟8林班6、7小班,8林班3小班,7林班22小班内林木。经现场勘查,黄家坟沟8林班6、7小班内检出落叶松伐根56株,合立木蓄积19.0317立方米;黄家坟沟8林班3小班、7林班22小班内检出落叶松伐根68株,合立木蓄积18.9871立方米,油松伐根34株,合立木蓄积2.1541立方米。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共计158株,合立木蓄积40.172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投案自首说明、林权证、林木转让协议、证明、辽宁省林木采伐简易作业设计书、森林经营作业设计、现场照片、罚没款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无劣迹证明;证人付某某、董某某、杜某某、李某某、杨某、张某、卞某某、胡某某、于某、曹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地径检尺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这些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设计审批,擅自砍伐个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可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返还所获赃款,并能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60,000.00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丽薪审 判 员  彭 璐人民陪审员  冯佳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克舒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