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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斗林与张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斗林,张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张斗林。被执行人张琪。申请执行人张斗林与被执行人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湖德商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500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第15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XX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