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上海君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奥立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君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奥立电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上海君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琪。委托代理人:厉峰,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临安奥立电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君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奥立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君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5.50元,由原告上海君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