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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黎国威与樊国根、薛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国威,樊国根,薛桂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42号原告:黎国威,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张金龙、武闯,均为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国根(曾用名樊国强),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薛桂玉,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国威与被告樊国根、薛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已与被告樊国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国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70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黎国威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人民陪审员  肖小琴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宜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