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齐银波与高占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副本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银波,高占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齐银波,男,汉族,44岁,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高占朋,男,汉族,42岁,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齐银波与被告高占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被告需用资金,分别于2014年8月6日,2014年12月7日两次向我借现金50000元和100000元,并约定利息,同时给我出具手续。现我急需用款,找被告催要多次,被告以暂没钱为由未偿还。现要求依法追回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高占朋系扶沟富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客户经理,扶沟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7日决定对扶沟富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立案侦查,而该案(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同时扶沟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10日对高占朋涉嫌犯罪予以刑事拘留。现因被告高占朋涉嫌非法集资并已进入刑事程序,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银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欣勇审判员 海根义陪审员 高红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法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