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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2号楼1门。法定代表人张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在新,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晓彤。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玉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 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