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凤泰与王坤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泰,王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812号原告赵凤泰。委托代理人宿虹。被告王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泰与被告王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坤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甄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