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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凤泰与王坤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泰,王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812号原告赵凤泰。委托代理人宿虹。被告王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泰与被告王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坤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甄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