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郭志忠,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忠,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郭志忠,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告高军,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忠诉被告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志忠负担。审判员 王培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