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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子长县瓦窑堡镇芋则湾村委会与张合白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子长县瓦窑堡镇芋则湾村民委员会芋则湾村民小组,张合白,张和才,张成平,张小卫,张雪宁,张东牛,张向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子长县瓦窑堡镇芋则湾村民委员会芋则湾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海军,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合白,又名张手班,男,1959年8月1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和才,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平,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和才,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卫,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和才,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宁,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牛,男,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向如,男,1932年5月24日生,汉族。上诉人子长县瓦窑堡镇芋则湾村民委员会芋则湾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张合白、张和才、张成平、张小卫、张雪宁、张东牛、张向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子长县瓦窑堡镇芋则湾村民委员会芋则湾村民小组经过慎重考虑之后,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子长县瓦窑堡镇芋则湾村民委员会芋则湾村民小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子长县瓦窑堡镇芋则湾村民委员会芋则湾村民小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南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