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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晓与黄孝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3075号申请执行人孙晓,居民。被执行人黄孝柱,居民。本院在执行孙晓与黄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孝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孝柱所有的位于平邑县浚河路西路板桥北路西兴华小区住宅001幢二层楼房一套【房产证号:平房权证2010字第××号】(详见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孝柱所有的位于平邑县浚河路西路板桥北路西兴华小区住宅001幢二层楼房一套【房产证号:平房权证2010字第××号】(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郝建业审判员 陈玉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