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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彬县香庙,村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旬邑县原底乡,村民。张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旬邑民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施工费6238.40元,承担受理费1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