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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万法民初字第05358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展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万法民初字第05358号附1号原告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82610-X),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9号。注册号:500101100004356。法定代表人王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世和,重庆凯豪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展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九龙村1组86号。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500101000041714。法定代表人殷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展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为买卖合同交付的夹沙石方量存在争议,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已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至今鉴定机构未提交鉴定报告。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64元,减半收取12882元,已由重庆秦皇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思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