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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生权诉李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权,李宏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412号原告:王生权,男,1943年生,住翼城县。被告:李宏旺,男,35岁,住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权诉被告李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权于2015年7月14日以与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生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生权负担。审判员  宋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春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