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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荀某甲与荀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某甲,荀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荀某甲,农民。被告荀���乙,农民。本院在审理荀某甲诉荀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荀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志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