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荀某甲与荀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某甲,荀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荀某甲,农民。被告荀���乙,农民。本院在审理荀某甲诉荀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荀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志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