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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宋宏建与吴泽欧,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宏建,吴泽欧,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2065号原告宋宏建,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吴某,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泽欧,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玲,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宋宏建诉被告吴泽欧、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宋宏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吴泽欧、陈玲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宋宏建诉称:吴泽欧、陈玲是夫妻关系,自2013年2月2日起,吴泽欧以联系永川区人民医院、附二院业务需垫付招待费为由,分数次向宋宏建借款,金额分别为8000元、7000元、7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该三笔款由宋宏建在永川区人民医院支付现金给吴泽欧。后又有两笔垫付的招待费,具体时间记不清楚,金额分别为8000元、7000元,由宋宏建在家中支付现金给吴泽欧。其后,宋宏建还帮吴泽欧垫付业务员的差旅费、出租车费、电话费等等,金额共计6967.5元,吴泽欧于2013年5月14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注明:“今借到宋宏建人民币43967.5元。借款人:吴泽欧”。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其后,宋宏建多次催收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吴泽欧、陈玲立即偿还宋宏建借款4396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即宋宏建起诉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吴泽欧、陈玲承担。吴泽欧未答辩,未出庭参加诉讼。陈玲未答辩,未出庭参加诉讼。宋宏建就其诉请举证如下:一、借条一张,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二、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以证实吴泽欧、陈玲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吴泽欧未质证,未举证。陈玲未质证,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吴泽欧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宋宏建人民币现金43967.5元。”借条上有吴泽欧的签字。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利息。因吴泽欧没有归还借款,宋宏建催收未果,故于2014年7月31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该笔借款形成于吴泽欧与陈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吴泽欧与宋宏建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借款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吴泽欧长期未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宋宏建要求吴泽欧归还所欠的借款43967.5元,有吴泽欧出具的借条证实,证据充分,法律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虽未约定还款日期,但吴泽欧应当在宋宏建要求其还款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否则吴泽欧应当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吴泽欧在宋宏建多次催收借款后仍未归还,故本院对宋宏建要求的以借款本金43967.5元为基数,自宋宏建起诉之日即2014年7月3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债务形成于吴泽欧与陈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泽欧、陈玲应当共同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吴泽欧、陈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泽欧、陈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宋宏建返还借款本金43967.5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4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随本清。若被告吴泽欧、陈玲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99元由被告吴泽欧、陈玲负担(此款宋宏建已垫付,吴泽欧、陈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宋宏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敏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