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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樊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二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二诉刑诉(2015)第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趁正在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夺走其粉红色女士手包一个,樊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因驾驶电动车操作不当摔倒在地,被刘某某追住,并将手包夺回,被告人樊某某为再次夺取该手包,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了扭抱、推拉等暴力方式,致使刘某某被摔倒在地,造成身体多处擦伤,后樊某某携劫得的手包逃至东胜区某十字路口处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该被劫手包内装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700元),现金6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辩称其系因生活所迫实施抢劫。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花园”小区北门,趁正在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夺走其粉红色女士手包一个,樊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因驾驶电动车操作不当摔倒在地,被刘某某追住,并将手包夺回,被告人樊某某为再次夺取该手包,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了扭抱、推拉等暴力方式,致使刘某某被摔倒在地,造成身体多处插伤,后樊某某携劫得的手包逃至东胜区某十字路口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该被劫手包内装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700元),现金600元。案发后,赃物、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被告人庭审质证无异议,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5年3月25日其步行至东胜区某小区附近时,被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从背后夺走女士手包一个,此男子在逃跑的过程中将手包掉落在地,刘某某追上后将自己的手包捡起,此时该男子从刘某某身后将其抱住并用力将其摔倒在地,将刘某某紧紧抱在怀中的手包再次抢走。因被告人的摔打刘某某身体多处擦伤。2、侦破报告,被告人樊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被抓获归案。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证明从被告人樊某某处扣押赃物及发还被害人情况。4、被害人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某身体有多处擦伤。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樊某某辨认出其实施抢劫的地点。6、鄂尔多斯东胜区价格认定局东价刑鉴字(2015)105号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被抢的手机价值4700元。7、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樊某某实施抢劫的过程及其指认作案现场的过程。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樊某某的身份信息。9、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25日,其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看见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手中拿着的粉红色手包后,遂起歹念,趁被害人不备将该手包夺走,在逃跑的过程中,因驾驶不当电动车摔倒,被害人追上来并将手包再次拿起抱在怀中蹲在地下,樊某某再次抢夺该包,并用力推拽被害人,将被害人摔倒在地在将包再次夺走,后其在逃跑至东胜区某十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并将赃物扣押。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德力格尔代理审判员 袁 晓 鹏代理审判员 张 彦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雨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