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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364号原告龙某某,女,苗族,1987年1月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江某某,男,土家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重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龙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