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燕勇祥与张晓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勇祥,张晓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燕勇祥,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太原魔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厨师,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张晓臣,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西省定襄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晓臣的银行存款四百六十八元(其中执行款四百一十八元、执行费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庄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