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王丹太平鸟服饰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锦州市古塔区王丹太平鸟服饰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三段13-2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王丹太平鸟服饰商店,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锦华街****号。经营者王丹。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王丹太平鸟服饰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行审字第00137号行政裁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6日书面申请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法律规定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行审字第0013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