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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黄娇容与黄雅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25-1号原告黄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黄某某,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黄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深圳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5年6月27日,本院做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25号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告黄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账户(账号为10×××02)。2015年7月14日,原告黄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黄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的查封,解除对被告黄某某平安银行平湖支行账户(账号为10×××02)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二、解除对被告黄某某的账户(账号为10×××02)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星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