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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9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李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940-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鸡冠执字第94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天龙牌汽车一台,车牌号为黑L565**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交到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天龙牌汽车一台,车牌号为黑L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