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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938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