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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维与金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维,金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879号原告郭维。被告金洪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维与被告金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维在本院依法指定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维在本院依法指定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本案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包锡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