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培学与王奎云、董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75号申请人刘培学与被执行人王奎云、董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沁中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培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33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奎云、董玉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5年7月8日,申请人刘培学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崔志勤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郭贵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