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5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初中文化,住安康市汉阴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2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2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竞然、代理检察员黄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庆祝生日,在宝安区石岩街道逸时代酒店订了阿玛尼包房,邀请陈某1等朋友一起唱歌喝酒。为了寻求刺激,陈某某便打电话给一名叫“兵子”(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的男子,让其朋友送毒品到酒店吸食,并安排陈某1到酒店门口拿到两小包K粉。后陈某某在包房内将K粉提供给陈某1、麦某某、麦某某2、李某某2、林某某2、李某、曾某某、伍某、陈某某、李某某2等人吸食。2015年4月8日凌晨1时30分许,石岩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上述包房抓获陈某某等人,并在现场缴获两小包疑似K粉的白色粉末。经鉴定,陈某某、陈某1、麦某某、麦某某2、李某某2、林某某2、李某、曾某某、伍某、陈某某、李某某2等人尿液中检验出氯胺酮呈阳性;涉案白色固体晶体,重量分别为10.55克、10.83克,从中检出氯胺酮,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某的悔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21.38克,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何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刘力星(兼)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