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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骅市分公司与滕前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滕前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骅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法定代理人尹海滨,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兴磊,联通公司职工。被告滕前军,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骅市分公司与被告滕前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