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138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于2010年7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于2014年3月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5年1月16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贵、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将其所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藏匿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商贸公寓**幢*单元***室房间内。2015年1月15日晚上,公安民警依法对该房间进行检查,在该房间卧室西墙挂壁上一只黑色塑料袋内查获可疑白色晶体19包及1瓶(经检测,合计净重16.8089克),查获可疑红色颗粒8包(经检测,合计净重0.9036克)。经毒品检验,上述可疑晶体及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共计重17.712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书、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省公安机关毒品上交清单,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情况登记表,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延长传唤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有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立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