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毛惠珍与李庆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惠珍,李庆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毛惠珍,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庆宝,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毛惠珍与被执行人李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9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毛惠珍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72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李庆宝所有的250亩林权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要求对该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现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待该财产评估拍卖完成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29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