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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年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98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年洪,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2014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羁押,2015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年洪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年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年洪伙同廖某甲、廖某(后二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从东莞市东城区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某一出租屋门口,由周年洪、廖某将一辆常光牌摩托车(牌号为粤J×××××)及一辆助力车抬上面包车直接拉走。盗窃成功后,三人开车回到东莞市东城区,廖某甲将二辆赃车以人民币1800元卖给一名河南籍的男子,三人每人分得人民币500元,余下人民币300元用来给面包车加油。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79元,助力车无法核价。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周年洪的供述及对同案人廖某甲、廖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廖某甲在途中驾驶汽车的录像截图的指认笔录;被害人梁某的报案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盗摩托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年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年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年洪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年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年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年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年洪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年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年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年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判员  梁社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