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武军政与席东升、权海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军政,席东升,权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武军政被执行人:席东升被执行人:权海洋关于申请执行人武军政与被执行人席东升、权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4)吉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还有1万元债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席东升、权海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勇审 判 员 : 卢 鹏人民陪审员 :关自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良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