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704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