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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冯文虎与伍金昌、伍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莆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冯文虎,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委托代理人胡明立,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伍金昌,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被告伍亚琼,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原告冯文虎因与被告伍金昌、伍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文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文虎的委托代理人胡明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金昌、伍亚琼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文虎诉称,被告自2010年起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2日结算,并由被告伍金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共计人民币600万元整,并承诺分三次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其中最后一次为2013年2月底。欠条签订后,被告伍金昌并未依照欠条的承诺向原告按期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伍金昌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伍金昌应当依照欠条作出的承诺按时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同时,被告伍亚琼作为被告伍金昌的法定妻子,依据婚姻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二被告拒不归还借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伍金昌立即向原告冯文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二、被告伍亚琼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庭审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被告伍金昌立即向原告冯文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整,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冯文虎举证如下:一、2011年12月12日《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伍金昌向原告冯文虎借款600万元,承诺分三期还款,但被告并未按欠条约定付款。二、银行取款单28张,中国工商银行部分流水,证明原告有出借现金的能力。对原告冯文虎提供的《欠条》,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欠条内容具体,意思表示清楚,故本院对《欠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银行取款凭证及流水明细,并不能直接证明本案讼争款项的支付情况,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伍金昌、伍亚琼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被告伍金昌于2015年4月8日到本院反映称本案讼争的款项系赌博款,而且实际上已经归还了,并称可以提供还款凭证,但在本院确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供,且无向本院申请向有关部分调取。根据原告举证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伍金昌曾向原告冯文虎借款,双方于2011年12月12日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冯文虎同志人民币总金额陆佰万元正。截止2011年12月12止以前所有的欠条及支票都作废。分三次付清,第一次在2012年1月22日前还贰佰万元正,第二次在2012年7月30日前还贰万元正,最后一次在2013年2月底还清。此款不在计息”。《欠条》上体现案外人冯国荣、郭国洪作为证明人在《欠条》上签字。本院另查明,被告伍金昌、伍亚琼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伍金昌于2011年12月12日结欠原告冯文虎民间借款计人民币600万元,此有《欠条》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伍金昌应当偿还。被告伍金昌辩称该款系赌博款,且已经归还,但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伍亚琼系被告伍金昌的妻子,其应当对伍金昌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伍金昌、伍亚琼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金昌、伍亚琼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冯文虎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2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由被告伍金昌、伍亚琼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青山代理审判员陈凡代理审判员吴伟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张淑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