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与张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27-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委托代理人刘榆泾,教导员。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张某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4)第09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未能自动全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缴纳下剩罚款94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共计9450元。本院于4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一、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张某所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4)第09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下剩罚款94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罚款4400元;2、下剩5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二、若被执行人张某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可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张某自愿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9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军审 判 员 钟改琴代理审判员 燕玉梅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