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密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雪松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151号被执行人李雪松,男。被执行人李雪松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密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雪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李雪松未履行给付罚金义务,该案于2015年1月8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雪松诈骗罪罚金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李雪松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李雪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雪松未履行的缴纳罚金义务,应由李雪松继续给付,待日后,李雪松有履行能力时,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刚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