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商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华南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盐城市华南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411号原告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北太平路1-4号。法定代表人XX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盐城市华南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吴杨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金远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华南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凤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于海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