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梁昌俊与贾金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昌俊。委托代理人官久兴,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金红,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层。负责人毛守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闸路南段门面房*******号。负责人王保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丘县豫兴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镇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雪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明,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梁昌俊因与被上诉人贾金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沈丘县豫兴汽运有限公司、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向 蕾审判员 吴 卫审判员 韩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