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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瑞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瑞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450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商会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洪瑞仙,男,汉族,1958年4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瑞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叶廷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